今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作为我国第一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将自然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全面纳入保护范围,为信息处理者的合规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性指导。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正式实施,我国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将迈入新的时代。其实在之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个人信息过度收集”、“大数据杀熟”、“用户个人信息泄漏”等一系列乱象层出不穷,对于大多数公民的日常生活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严重影响了公民对数字经济本身以及平台的信心。
而数字经济是科技进步、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数据资源必然也需要从“幕后”走向“台前”。 《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都是在于如何促进数据要素的合理流通,如何让数字经济更好发展。合理利用和发掘数据的价值,是进一步发挥数字经济优势的关键。数字经济的优势在于从大数据中挖掘市场需求,从而引导产品和服务的生产规划,促进市场上供需平衡的形成,满足差异化的需求,动态解决供需失衡的时滞问题,显著提升市场效率,而这些目标实现的一个前提就是数据价值的发现。可以说,数据才是数字经济上层建筑的地基,数据挖掘和利用的深度以及与其他产业的关联程度,决定了数字经济优势发挥的程度。良好的信息保护,是数据共享的前提。《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从法律层面彰显了国家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对个人信息的严格保护,也能够让公众重拾对数字平台的信心,不会因为过度担心自己的数据被不合理利用而牺牲数字平台的便利性,比如刻意拒绝所有数据获取申请等。这也能在客观上保证数据的正常流通,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还能够对数据使用者的行为进行约束。从静态来说,《个人信息保护法》是在保护个人信息,但是从动态和实际看,它已经不再是单单的一个保护性法律,而将演变成平台监管的一个工具,实际上将促使平台更加合规,对平台的无序发展进行规制,从而保护数字经济整体的健康发展。信息保护与合理利用并不冲突,两者之间存在着互相促进的关系。信息保护是合理利用的前提条件,合理利用是信息保护的最终目的。只有做好信息保护,才能让数据所有者愿意授予其他主体对数据的使用权利,从而实现数据的合理利用,进一步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一)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二)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三)个人撤回同意;(四)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据此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如果不主动删除的,公民有权请求删除。在个人要求删除的情况下,如果个人信息处理者拒不删除的,公民可以通过向政府主管部门投诉或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要求删除。比如,在一些商业机构办理业务,需要提供个人信息的,办理完毕后除国家规定需要留存备案信息之外,应根据公民的要求删除有关个人信息。这意味着我们即使授权个人信息后也可以要求撤回,信息处理者也不再无限制的留存以及使用我们的个人信息。
首先,公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要认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电信诈骗案的频发,就与个人信息泄露有关。其次,在处理个人事务过程中,要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比如,向有关机关或商业机构提供公民信息,要审查必要性,尽量不提供或少提供,坚持非必要不提供原则和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方式原则。
再次,如果发生了侵害个人信息的事件,公民应及时投诉、报警或进行民事诉讼,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